为了使学生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加强学生公寓公用物品管理,减少人为损坏、浪费现象、延长公用物品使用寿命、节约费用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生公寓的物品所有权属学院,公寓管理中心统一配置并登记造册,学生入学和毕业离校(或中途调换寝室)时,均应由寝室长或寝室学生代表办理领取和交回手续。
二、 爱护公物,严禁人为损坏。对人为损坏或遗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不明的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对于自然损坏的公用物品应及时由寝室长或寝室学生代表到公寓管理中心报修或调换。
三、 所有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使用公用物品,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占用公用物品,不得移作它用。
四、 未经公寓管理中心许可,任何学生不得将公用物品带出学生宿舍,也不得将学校行政、教学、教工宿舍的公用物品搬入学生宿舍使用。违者除责令退回原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及其他责任。
五、 对故意破坏公用物品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六、 学生公寓公用物品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妥善管理。对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要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二0一0年三月